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调整学位证书制发方法和管理方法的决议,为更好地适应学位工作和高等教育综合改革需要,提升学位授与水平,特拟定《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与信息管理方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行。
自2025年1月1日起,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与单位自行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用。各学位授与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看重学位证书制发方法的调整工作,做好宣传讲解,确保稳步推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证书制发,加大学位授与信息管理,依据《中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推行方法,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由授与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简称“学位授与单位”)制作并颁发给学位获得者。本方法所指学位证书为博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位授与信息是学位获得者申请学位的有关信息,与学位证书的主要信息,包含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授与信息。
第二章 学位证书制发
第四条 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与单位自主设计、印制。
第五条 学位证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学位获得者名字、性别、出过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最近免冠正面彩色照片(骑缝加盖学位授与单位钢印)。
(二)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字(名字符合国家学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设置的规定)。
(三)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按国家法定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全名填写)。
(四)学位授与单位名字,校(院、所)长签名。
(五)证书编号。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办法。十六位数字编号的前五位为学位授与单位代码;第六位为学位授与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与学位是那一年的(如2025年授与的学位,填2025);后六位数为各学位授与单位自行编排的号码。
(六)发证日期(填写学位授与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与学位的日期)。
第六条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位授与单位应予以公告,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第七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的,经本人申请,学位授与单位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等内容。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备同等效力。
第三章 学位授与信息报送
第八条 学位授与信息主要包含:学位获得者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研究生学位论文信息等。信息报送内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拟定。
第九条 学位授与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学位授与信息数据结构和相关需求,结合本单位实质状况,确定信息采集范围,采集学位授与信息并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
第十条 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大全、审核、统计、发布当地区学位授与单位的学位授与信息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大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系统的学位授与信息,拓展学位授与信息的统计、发布。
第十二条 学位授与单位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应准时或有关信息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确需更改的学位授与信息,由学位授与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省级学位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更改。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位授与单位负责:
(一)设计、制作和颁发学位证书;
(二)采集、整理、核实和报送本单位学位授与信息,确保信息水平;
(三)将学位证书的样式及其变化状况、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学位授与决定及名单准时报送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查。
第十五条 省级学位主管部门负责:
(一)当地区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与信息的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
(二)组织推行当地区学位授与信息的大全、审核和报送。
(三)对当地区学位授与信息的更改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一)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与信息的规范管理,拟定有关的管理方法和工作需要,指导查处违规行为;
(二)组织拓展学位授与信息报送工作;
(三)学位授与信息管理软件的运行管理;
(四)学位证信件息在线查询的监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依据有关规定,学位授与单位印制的学位证书,不能用国徽图案。
第十八条 学位证书是不是制作外文副本,由学位授与单位决定。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与信息管理,由军队学位委员会参照本方法拟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本方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行。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同的,以本方法为准。